济宁市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
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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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简化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流程,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便 捷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山东省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山东省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 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鲁卫发〔2018)15号)、《济宁市血液管理办法》(市政府第31号令)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献血的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配偶父母、子女配偶(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受益人")。
第三条无偿献血者献血量累计计算为在我市首次参加无偿献血之日至用血之日(以出院日期为准)后六个月内。
第二章报销标准
第四条 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报销,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 无偿献血者本人终身享受无限量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二)无偿献血者受益人享受与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报销。
第五条 无偿献血者本人与受益人用血报销标准互不影响。
第六条 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时,按照其实际捐献血液品种及现行收费标准计算。
第七条无偿献血者所献血液首次复检不合格的,无偿献血者本人自献血之日起5年内报销5倍献血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5年后,报销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临床用血费用。
第三章报销流程
第八条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需临床用血时,可向就诊医疗机构、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提出报销申请。
第九条 向就诊医疗机构申请用血报销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人提供《无偿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及关系证明、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 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留存部门公章),填写无偿献血 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附件1 )o
(二)用血后申请人填写《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附 件2),由医疗机构初审合格后,将《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附件2)及相关申请材料上传至市中心血站。
(三) 市中心血站审核合格后,将《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发送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按照报销标准进行返回。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建立血液费用直报系统,实现相关费用实时结算。
(四) 医疗机构须将留存的用血报销申请材料和《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 定期送往市中心血站。市中心血站核对无误后,与医疗机构结算。
(五) 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市中心血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第十条 向用血地或献血地血站(包括采血点、采血车) 申请报销的,按以下流程执行。
. ' (一)申请人提供《无偿献血证》、献血者和用血者(及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等)及关系证明、就诊医疗机构出具的财务结算发票、用血清单的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留存部门公章)及收款方式, 填写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附件1)。
申请人可通过邮寄等方式提供材料。
(二)向市中心血站(献血地)申请报销的,无偿献血者或代理人填写《济宁市无偿献血优待用血申请单》及《优待用
血返还汇款信息》,审核合格后将报销金额按申请人提供的收款 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或直接返还给报销对象。
(三) 向用血地血站申请报销的,用血地血站负责与献血 地血站联系审核,审核合格后,献血地血站将报销金额按申请 人提供的收款方式汇入申请人账户。
(四) 用血费用报销申请信息未通过审核的,由献血地血
站向申请人反馈审核意见,说明未通过审核原因。 -
第四章报销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享受城镇职工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待遇 的献血者,报销费用为医疗保险报销后的部分。
第十二条 无偿献血者在济宁及省内其他多个血站参加献 血的,由报销申请人选择其中一个献血地的报销标准执行,用 血报销费用由各献血地血站按献血比例进行分摊和结算。
第十三条 无偿献血者在济宁外的其他地区医疗用血后, 按照济宁地区报销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用血者有多个亲属参加过无偿献血的,只在用 血费用限额内予以报销,不予分别重复报销。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市中心血站、医疗机构要安排专人负责用血费 用报销相关政策的宣传、材料审核等工作,凡是能通过医疗机 构直接报销的,应由医疗机构主动向患者说明相关政策及流程,
.4 实现患者在院申请、医疗机构与市中心血站对接,患者“零跑腿" 或只跑一次。
无法实现医疗机构直接报销的,应按照用血地或献血地报 销流程在1个月内完成。
第十六条逐步建立诚信评价和失信行为约束惩戒机制, 对用血费用报销时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利用用血清单(复印 件)等材料在不同献血地重复报销的无偿献血者、用血者、申 请人在政府相关网站、血站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公示,取消当 次申请报销的献血量在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及报销政策等方面的 累计,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退还有关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年12月19日。
第十八条 此前已用于报销的献血量不再重复计算。
附件:1.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
2.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单据
附件1
无偿献血用血费用报销知情同意书
尊敬的无偿献血费用报销申请人:
您好!
血液是生命之源,是无法制造、不可替代的稀缺医疗资源, 是抢救失血病人及危重患者的重要手段,血液只能通过献血者的 捐献才能获得,感谢无偿献血者为挽救生命、保障健康安全做出 的贡献。
为感谢无偿献血者的无私奉献,我市制定了《济宁市无偿献 血者及其受益人用血费用报销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为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省内临床用血费用报销提供更加 便捷的服务,您可通过简易途径报销临床用血费用。
请按照《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若 提供虚假材料、信息,将根据《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身份证明复印件(献血者、用血者、申请人)附后。
申请人签字:
与献血者关系:
与用血者关系:
日期:年 月 日